2016年C某一纸诉状将其丈夫M某告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,指控其丈夫M某多年来对身患顽疾的儿子不尽抚养义务,夫妻感情破裂,要求人民法院同意其与M某离婚、儿子抚养权归C某、依法分割共同财产。郑律师接受C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后,积极指导、帮助C某搜集、整理、归纳对其有利的案件证据,在法定期限内将证据提交给法院。被告M某则一方面否认指控,不同意离婚,另一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,以证明M某向其父亲借款,要求原告C某与其共同承担还款。
庭审中,郑律师代表原告C某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M某存在“遗弃”儿子及C某与被告M某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,并对M某提交的所谓“借条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,尤其是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合理的质疑。
法庭审理后,采纳了郑律师的代理意见。遂判决同意C某的离婚请求,儿子跟随C某共同生活,由M某承担一半的抚养费。夫妻共同财产C某多分,M某少分。对M某提出的10万元借款的主张法庭不予认可。C某对该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