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省农村户籍驾驶员M某1常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行业,2015年8月M某1驾驶车辆在衢州市境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,与对方车辆负同等责任,M某1当场死亡。
事发后,因就赔偿事宜难以协商一致,M某1的近亲属委托郑律师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,将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接受当事人委托后,郑律师仔细分析案情,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M某1为农村户籍人员是否可按城镇人员标准赔偿,两者赔偿标准计算的差距非常大,被告车主及保险公司肯定会在此大做文章,据此,郑律师及时直到当事人搜集相关有利证据提交法院。最终通过庭审,衢江区法院最终采纳了郑律师的代理观点及认可了相关证据,判决按照我省城镇标准赔偿当事人各项损失。